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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侵权案例:艾滋孤儿小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被侵害

更新时间:2026-03-24

艾滋病孤儿的相关报道,居然演变成了再次造成的伤害,媒体侵权这一由来已久的问题,又增添出了新的争议,在善意的关怀遭遇隐私被泄露的状况下,究竟是谁该为报道所涉及的对象的伤口担当起责任呢?

侵权形式五花八门

不止是刊登一张照片这般容易,新闻侵权存在着。记者于采访期间有可能接触到被采访者的隐私,然而当事人向记者披露这些内容,并不意味着就同意公开发表,有时仅仅是为了说明某种情况而已。从采访环节直至报道环节,侵权行为随时都有可能出现。就像《华夏时报》在报道艾滋孤儿小莉时,既未曾征得她本人的同意,也没有对照片进行技术处理,直接将她的面部特征和她已故父亲的照片一同登了出来,这样的操作等同于把当事人的隐私公开透露出来。这种操作等同于把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

真实不是侵权的借口

被诸多媒体人认定,只要所报道的内容属于真实范畴,便不存在侵权方面的问题,然而这样的认知是错误的,客观真实与不侵犯隐私二者并不冲突,记者能够在不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前提之下去报道事实,就像报道艾滋孤儿群体时,可以讲述他们所面临的困境以及社会给予的关爱,而无需将某个具体孩子的姓名、家庭状况、照片全部予以公开,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可生命不能构建于伤害别人的基础之上。

媒体为何频频踩线

有些传媒为求可读性,蓄意去报道某些不应公开的隐私资料。另外有些传媒为满足部分受众猎奇心理,招揽读者,追逐轰动效应,任由隐私内容于新闻里传播。《华夏时报》对艾滋孤儿小莉所作的报道,并非从关爱层面进行议题设置,而是将当事人个人信息大量予以披露,这般做法或许会加深社会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媒体具备议程设置功能,倘若引导不妥,会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社会压力。

传播特性让伤害覆水难收

速度快、范围广是现代化传播媒体所具备的特点,一条新闻从发出开始,到传遍全网进程中,或许仅需几个小时,即便当事人发现后立刻要求停止侵害,然而损害后果已然酿成,已然无法收回,传播所拥有的广泛性以及即时性这两项特点,致使侵权发生以后难以确切判定具体损害范围,小莉的照片还有个人信息被登载于报纸之上,接着又被其他网站予以转载,她的同学、她的邻居以及将来有可能接触到她的人都存在看到的可能性,这种影响将会伴随她延续许多年。

保护隐私的具体做法

新闻工作者需提升法律意识,做到准确理解并妥善运用相关法规,于编辑涉及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的报道之际,要思索报道公开后对其名誉和生活或许会致使的损害,除非确实存在必要,通常不采用真名,不公开具体地址以及能辨认身份的照片,报纸内部最好安排兼具新闻知识又知晓法律的专业人员对版面予以审查,一旦发觉报道出现失误,或者有人提起诉讼,要主动且及时地纠正错误,变被动局面为积极状态。

知情权不能压过隐私权

公众的知情权需媒体履行责任加以满足,要提供真实的社会信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就能对他人隐私权予以无视。真实资讯并非全都可作报道,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实不该被公开透露。小莉身为艾滋孤儿,其成长环境以及所面临的困难这类话题存在报道价值,然而要是媒体将她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全都予以公布展示,那就已然侵入了她的私人空间范畴。媒体拥有言论自由这项权利,同时保护隐私也是其应尽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起来。

以博眼球之举而丢失作为立身根本的媒体公信力,无论怎么去计算这笔账都是并不划算的。当报道关联弱势群体这种话题之际,对于在“传递真实信息”以及“保护当事人隐私”之间媒体应当怎样去进行取舍,欢迎于评论区交流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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